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或者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及含量与登记证批准内容不符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及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