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