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肥料产品应当附具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肥料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在限定区域或者作物上使用的肥料,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明该产品适用的区域和作物种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