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能够供给植物养分,保持或者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对植物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等起促进作用的无机物、有机物、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按照农药相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