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以粪便、动植物残体、垃圾、污泥等为原料生产肥料产品的,应当对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卫生安全标准。

禁止以各种境外废弃物为原料生产肥料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