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以粪便、动植物残体、垃圾、污泥等为原料生产肥料产品的,应当对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卫生安全标准。

禁止以各种境外废弃物为原料生产肥料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