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一)机场、出境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的建设项目;

(二)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等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全控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