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