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