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是指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