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设置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地名标志日常维护经费和更换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