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命名申请与办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和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申请批准的交通、水利等专业设施地名及经济区域地名,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申请批准的,报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