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命名申请与办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地名命名规定和规范的地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