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第十四条已修改门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范:(一)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座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无序跳号、使用同号;(二)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三)居民区内的幢号、门号、室号按照统一顺序依次编排。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