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门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座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无序跳号、使用同号;

(二)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三)居民区内的幢号、门号、室号按照统一顺序依次编排。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