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协商劳动定额。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使本企业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