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