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工会工作人员在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协议时,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