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协议过程中,企业方妨碍、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市、县级市、区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会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