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争议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或者签订工资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两次以上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分别提请本方上一级组织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对双方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与调解都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并在三十日内结束。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