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争议处理第四十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包括:(一)对协商代表资格的争议;(二)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劳动标准的争议;(三)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签订程序的争议;(四)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签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