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方应当在工资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将工资协议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