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双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条例。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