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火灾扑救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区域内的重大灾害风险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和战勤保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快速处置机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