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输送管道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易燃易爆危险品输送管道设施,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