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火灾预防/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输送管道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易燃易爆危险品输送管道设施,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