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每年应当对自身消防安全现状进行自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