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消防器材,在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室外消防车通道和室内安全疏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