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施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