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确保通道畅通。利用小区道路施划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施划前应当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擅自停放机动车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