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教育部门应当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计划,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并进行考核。
民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岗位培训考核内容,并督促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科学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学普及和普法教育内容。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