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公众开放消防站,提供消防宣传资料,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