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五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