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