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