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