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