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