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户外广告第十九条已修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