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的;

(二)未及时提供信息和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走向、站点、时间和班次运营的;

(四)投入运营的公共汽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