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扶持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乘客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于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