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交通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占用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共交通设施产权单位签订补建或者补偿协议,并告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