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