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二条已修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周边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