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已修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