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对侵害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侦破、处理;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整治和维护外来投资者生产经营场所周边治安环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