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其增加幅度不低于本年度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中医事业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