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人事、科技、教育、药品监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事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中医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