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为发展中医提供条件和保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