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中医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权利人的中医秘方、验方和中医专门技术、中医科研成果;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中医秘方、验方和中医专门技术、中医科研成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