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中医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权利人的中医秘方、验方和中医专门技术、中医科研成果;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中医秘方、验方和中医专门技术、中医科研成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