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资源开发利用和本省地道中药资源保护性开发工作,发展本地有特色的中药产业;扶持、发展中药高科技产业;鼓励研究、创制中药新产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