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利用方案、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和游客分流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负责审查批准城墙合理利用活动的方案;
(四)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的行为;
(五)制定并监督实施城墙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和重点修缮计划,组织城墙安全检查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墙保护行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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