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考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