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